人民艺术家网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吉林 辽宁 江苏 山东 安徽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西 陕西 山西 黑龙江
四川 青海 海南 广东 贵州 浙江 福建 台湾 甘肃 云南 宁夏 新疆 西藏 广西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解惑 >> 内容

杨红涛律师:上班时间,因老板安排的其他工作导致员工受伤,属工伤

  核心提示: 杨律师您好!上班后,因店搬迁,老板让我帮忙搬家具,结果不小心把脚骨头砸劈了,不能上班。请问这算工伤吗? 天津赵力 律师答疑: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工伤的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


杨律师您好!上班后,因店搬迁,老板让我帮忙搬家具,结果不小心把脚骨头砸劈了,不能上班。请问这算工伤吗?

天津 赵力

 

 

律师答疑: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工伤的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注意: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律师 杨红涛

 

                                             (编辑 周强)

 

免费法律咨询

 

针对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本网资深法律顾问即日起面向全国开设“律师问答”专栏,免费为全国有法律需求的读者,一对一解答身边所发生的各类法律问题。

 有计划打官司者,本网法律顾问团,亦愿为您精诚服务。

 本栏目的宗旨是:有问必答,有疑必解。欢迎咨询——


 咨询问题邮箱:renminribao2@126.com

 咨询电话:010-87657859

 来源:人民艺术家网
  • 欢迎投稿 | 会员搜索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主管:文旅部·中乡会扶贫委
  • 人民艺术家网 www.rmysjw.org 版权所有
  • Copyright © 2024 www.rmysj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41911号